(2015)昌民(商)初字第1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京卫信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山西普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3372号原告北京京卫信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1层101.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原告洋浦京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华庭H栋4层40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被告山西普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药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卫信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洋浦京泰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普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京卫信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洋浦京泰药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