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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少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少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333号罪犯李少杰,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少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6年10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8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7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少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父亲李庆生患有外伤性精神病经常发作而心存嫌弃之意,在2001年8月24日清晨,因父李庆生精神病再次发作,该犯遂起杀父之念,便乘出租车同其父一起到山门风景区,途中该犯购买一百片安眠药,一包老鼠药和一瓶八宝粥,到达山门风景区后,在山上,该犯将伴有安眠药和老鼠药的八宝粥让其父李庆生喝下,致被害人因服用药物中毒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九监区参加案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6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少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结果严重,谋杀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少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