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艺竣与闫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艺竣,闫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艺竣,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甘肃省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峰,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陕西省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王艺竣与被上诉人闫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艺竣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艺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王艺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艺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审理费1657.63元减半收取即828.815元,由上诉人王艺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那 木 贞审 判 员 东格日甫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