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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杜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杜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66-1号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高云峰。委托代理人秦健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系原告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涂友本。被告:佛山市杜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涂友本。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敏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