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立杰申请哈尔滨圣垚科技发展有限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杰,哈尔滨圣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杰,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圣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19号8-9层A号。法定代表人王微,经理。本院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770号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立杰申请执行哈尔滨圣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立杰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立杰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5栋7单元6层2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圣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盟科支行内173972543451账户的冻结。三、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77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张保华审判员  张英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