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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建兴与何益明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兴,何益明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朱建兴。委托代理人庞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山,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益明。委托代理人蔡李朗,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兴诉被告何益明扶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17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