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建兴与何益明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兴,何益明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朱建兴。委托代理人庞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山,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益明。委托代理人蔡李朗,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兴诉被告何益明扶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17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