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蒋俊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凡,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俊辉,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蒋俊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婷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隽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