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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显海与被执行人邵向南、孟凡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海,邵向南,孟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显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邵向南,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凡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海与被执行人邵向南、孟凡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