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惠鹏民与刘志广、朱有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鹏民,刘志广,朱有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惠鹏民。被告刘志广。被告朱有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鹏民诉被告刘志广、朱有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鹏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鹏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惠鹏民负担。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旭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