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莱维里恩工程设计分公司与石家庄中山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莱维里恩工程设计分公司,石家庄中山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莱维里恩工程设计分公司。代表人曹海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艳辉,该公司职员。被告石家庄中山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玮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莱维里恩工程设计分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中山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莱维里恩工程设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北方-汉沙��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莱维里恩工程设计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雷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柳文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