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郑立东、张伟波、王云峰、赵春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郑立东,张伟波,王云峰,赵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崔晓成。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郑立东,男。被执行人张伟波,女。被执行人王云峰,男。被执行人赵春阳,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立东、张伟波、王云峰、赵春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除已执行的银行存款11660元外(于2015年6月17日划拨),均未发现郑立东、张伟波、王云峰、赵春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郑立东、张伟波、王云峰、赵春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已明确表示等郑立东、张伟波、王云峰、赵春阳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立东、张伟波、王云峰、赵春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郑立东、张伟波、王云峰、赵春阳新的财产线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