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任晓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8月25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文俊、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10月的一天晚上,巨某某、易谋谋到被告人任某某登记入住的重庆市万州区“三峡风情”住宿部(现更名为“丽峡”住宿部)168房间,由巨某某提供冰毒,易谋谋提供吸毒工具,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在此期间,李某某到168房间与任某某等三人一起吸食冰毒。中途,任某某因事外出,回来后与其余三人继续在168房间吸食冰毒。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因吸毒在万州区白岩一支路27号“雅都宾馆”被民警抓获,后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万州公(牌楼)决字(2013)第2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旅馆住宿登记簿、证人易谋谋、巨某某、李某某、任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彦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薇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