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艾某犯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81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艾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336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209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艾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某撤回上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3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恒支审 判 员 徐 燕代理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