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施露露与戴言丽、张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露露,戴言丽,张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施露露,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士美,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言丽,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玉强,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戴言丽丈夫。原告施露露与被告戴言丽、张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露露委托代理人秦海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言丽、张玉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露露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同事关系。被告戴言丽以其家庭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于2012年4月和2013年1月分二次向原告施露露借款70万元,约定每月按本金2%支付利息,借期一年,被告戴言丽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戴言丽又要求宽限几个月后归还借款。自2014年1月被告戴言丽未再支付利息。2014年1月底宽限期到后,原告施露露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戴言丽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施露露无奈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言丽、张玉强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及逾期利息168000元,合计8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戴言丽、张玉强承担。原告施露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施露露身份证,证明原告施露露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借条,证明被告分两次借款70万的事实。本院经审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3、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80万的事实。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告证明目的。4、婚姻登记资料,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经审查确认该证据真实性。被告戴言丽、张玉强既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施露露与被告戴言丽系同事关系,被告戴言丽以家里做生意为由多次找原告施露露借钱。2011年4月17日,原告施露露借给被告戴言丽10万元,被告戴言丽出具10万元借条,2011年12月,被告戴言丽戴言丽还款5万元,借条改为5万元。2012年3月1日,原告施露露借给被告戴言丽10万元,被告戴言丽将5万元借条收回,重新出具一张15万元借条。2012年4月9日,原告施露露借给被告戴言丽35万元,被告戴言丽于2012年4月20日将15万元借条收回,出具书面借条:今借施露露伍拾万元正(50万元),借期壹年,中途用钱,可提前一周通知。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每月按壹万元付息。借款人:戴言丽,2012年4月20日。2012年5月3日原告施露露借给被告戴言丽25万元,被告戴言丽出具一张25万元借条。2013年1月24日,被告戴言丽还款5万元,被告戴言丽将25万元的借条换成20万元的书面借条:今借施露露贰拾万元正(20万元),借期壹年,中途用钱,可提前一周通知。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每月按肆仟元(4000元)付息。借款人:戴言丽,2013年1月24日。自2014年1月后,被告戴言丽未再支付利息,原告施露露多次催促被告戴言丽还款,被告戴言丽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施露露无奈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言丽、张玉强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及逾期利息168000元,合计8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戴言丽、张玉强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施露露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戴言丽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是引发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戴言丽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张玉强与被告戴言丽共同偿还。被告戴言丽、张玉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原告施露露要求偿还借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原告施露露请求支付利息16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言丽、张玉强一次性偿还原告施露露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68000元,合计868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040元,由被告戴言丽、张玉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淮南市财政局(032),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88]。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恒瑞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管振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