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洁申请执行吴金明、张凤海、吴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6号申请人赵洁申请执行吴金明、张凤海、吴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洁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吴金明、张凤海的可供执行财产,但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吴金叶一处房产,因需评估拍卖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格吉乐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佟 家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