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5年5月1日21时许,驾驶诸菁所有的津M×××××号别克牌小型客车,沿天津市武清区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星月超市门口处时,与被害人耿××(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发生事故,造成别克牌小客车受损,被害人耿××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驾车逃逸,后于2015年5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赔偿,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的亲友代其赔偿被害人耿××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万元,已履行;由被告人王××所驾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人民币10.9万元。同时,被害人耿××的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的刑事及其他任何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证言、接警单、120出诊派车单、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照片、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盲目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且属肇事逃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能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此次犯罪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长胜代理审判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速 录 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