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特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顾完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特字第8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代表人陈旭卉。委托代理人俞懿倍、李伟,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完平,职业不详。被申请人虞佩芬,职业不详。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钧钧进行了审查。2015年9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顾完平、虞佩芬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预交申请费4840元,应予退回。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奕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