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行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建忠、温文德与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忠,温文德,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忠,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温文德,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新邦。申请执行人吴建忠、温文德与被执行人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1)融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建忠、温文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偿还两申请执行人1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中国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开户信息;经向福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州宝泰硅业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吴建忠、温文德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融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毓审判员 林小琴审判员 李述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