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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永修二建与永修县小磨麻油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永修县小磨麻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吕木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修县小磨麻油厂,住所地:永修县新城白莲南路。代表人:陈毛毛,该厂投资人、厂长。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93号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永修县小磨麻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13852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未执行到位83852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93号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永修县小磨麻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守明审判员  詹 旺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洪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