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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江西)有限公司与江西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幸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华建材(江西)有限公司,江西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91-1号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西江村。组织机构代码:56105259-9。法定代表人:杨余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浔南大道中段南侧五里街南湖村综合楼内。法定代表人:顾幸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幸强,男,汉族,1967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蒋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幸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幸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幸强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