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尹绍山与邹广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尹绍山。被执行人邹广义。申请执行人尹绍山与被执行人邹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广义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尹绍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邹广义自2015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尹绍山兑现款2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第5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