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润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润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55号罪犯孙润刚。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2日作出(2000)廊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润刚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冀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六年。刑期起止为200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本院于2008年12月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4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8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起止为2003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润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润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孙润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润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