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伍海峰诉被告张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海峰,张仁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11号原告伍海峰,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仁敏,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海峰诉被告张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伍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伍海峰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