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伍海峰诉被告张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海峰,张仁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11号原告伍海峰,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仁敏,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海峰诉被告张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伍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伍海峰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