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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冯第刚与丁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770号原告冯第刚,男,汉族,遵义县人。被告丁建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第刚诉被告丁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并无被告存在。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而被告拒不提供,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第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冯第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