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2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崔书环,高伟,宋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2296-1号申请执行人张琳,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生,个体,住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29号。被执行人崔书环,女,汉族,1985年12月10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齐盛花园7-3-201号。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阳光丽舍1-2-201号。被执行人宋佳霞,女,汉族,1969年5月8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阳光丽舍1-2-201号。本院在执行张琳诉崔书环、高伟、宋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532593.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