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学哲与泉州益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吴学哲,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益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福街首富大厦。法定代表人余斯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哲与被告泉州益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学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赖昕晟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