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黄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彦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