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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黄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彦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