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泰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谢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