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陕西亿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陕西亿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陈继财,被告:陕西亿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陕西西部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经九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双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菲菲。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汲新文,系该公司客服中心主管。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陕西亿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员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