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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严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刑初字第003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2009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4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捉获,次日被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9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璧山区看守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广普镇等地盗窃5次,所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99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或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与他人窜至璧山区XX街道XX村X组周某某家附近,盗走周某某家的鸡2只。经鉴定被盗的鸡2只共价值180元。2、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窜至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村X组李某甲家附近,盗走李某甲家的鸡3只。经鉴定被盗的鸡3只共价值270元。3、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窜至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村欧某某家附近,盗走欧某某家的鸡2只、鸭2只。经鉴定被盗的鸡2只、鸭2只共价值540元。4、2012年或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重庆市璧山区XX镇XX村X组李某乙家附近,盗走李某乙家的鸭3只。随即,又窜至XX村X组钟某某家附近,盗走钟某某家的鸭7只。经鉴定被盗的鸭10只共价值1800元。5、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某窜至重庆市江津区XX街道XX村X组张某某家,盗走羊1只。经鉴定被盗的羊1只价值12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周某某、李某甲、欧某某、李某乙、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所盗财物价值计3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盗窃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4月4日,被告人严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捉获,次日被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严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周某某、李某甲、欧某某等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先行羁押了39日,应予以折抵。即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严某某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18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270元;退赔被害人欧某某经济损失54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540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经济损失126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200元。上述所判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仲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