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X与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刘X,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苍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赵冬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审 判 员 胥晓航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