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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钱家巍与洪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家巍,洪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549号原告钱家巍。委托代理人钱吉飞,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克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负责人陈志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家巍与被告洪克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家巍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家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家巍负担。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