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窦梅红与曹兆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梅红,曹兆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窦梅红。被告曹兆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梅红与被告曹兆利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梅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窦梅红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