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垣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豪与被告李英豪、李振龙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豪,李英豪,李振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667号原告王文豪,男,194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电厂退休职工,住垣曲县。被告李英豪,男,76岁,汉族,公司电厂退休职工,住垣曲县。被告李振龙,男,53岁,汉族,北方铜业质量检验部职工,住垣曲县,系被告李英豪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豪诉被告李英豪、李振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王文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