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沙沙与易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沙沙,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李沙沙与易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沙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静。上诉人李沙沙因与被上诉人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沙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李沙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