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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贾保山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保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17号罪犯贾保山,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保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15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贾保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贾保山于2008年7月14日与其妻王某某协议离婚,其怀恨在心,并扬言要将王某某杀死。2008年8月10日夜12时许,被告人贾保山骑自行车来到王某某家,翻墙入院,找到正在房顶睡觉的王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其颈部、腹部、后背连捅数刀,经王某某及其子的反抗,将贾手中的刀夺下,贾保山从房顶跳下意欲自杀,被摔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贾保山系累犯。罪犯贾保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2次,禁闭处分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贾保山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保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保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