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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知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斯伦贝谢金地伟业油田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与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伦贝谢金地伟业油田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斯伦贝谢金地伟业油田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登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曾维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玉杰。委托代理人:刘松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莲池乡张家大滩。法定代表人:谭知会。原告斯伦贝谢金地伟业油田技术(山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伦贝谢金地伟业油田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3元,减半收取7982元,由原告斯伦贝谢金地伟业油田技术(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孙国臻人民陪审员  李道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卢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