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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康毅与薛代友、万福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康毅。被执行人万福彬。被执行人薛代友。申请执行人康毅与被执行人万福彬、薛代友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福彬、薛代友支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保全费202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该案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万福彬所有的房产、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薛代友所有的小型汽车均不便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康毅本次申请执行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保全费202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万福彬、薛代友尚欠申请执行人康毅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保全费202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康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