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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7日被告:孙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日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