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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中飞与王玉晓、杨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飞,王玉晓,杨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王中飞,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玉晓,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新红,女,10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飞诉被告王玉晓、杨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中飞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闫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