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马俊、冉玖琼、谭德阳、邱作秀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马俊,冉玖琼,谭德阳,邱作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0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则中,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马俊,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冉玖琼,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谭德阳,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邱作秀,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马俊、冉玖琼、谭德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8月31日裁定追加第三人邱作秀为本案被执行人。但上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俊在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窝分理处的存款14996.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都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