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金生诉柴广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生,柴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徐金生,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柴广林,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徐金生诉被告柴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柴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永林审判员 韩尊卿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