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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金生诉柴广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生,柴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徐金生,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柴广林,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徐金生诉被告柴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柴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永林审判员  韩尊卿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