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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和林与徐洪权、丁美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和林,徐洪权,丁美琴,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陈和林。被执行人徐洪权。被执行人丁美琴。被执行人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定代表人:丁美琴。被执行人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徐洪权。被执行人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洪权。被执行人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徐翦。被执行人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徐翦。申请执行人陈和林与被执行人徐洪权、丁美琴、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