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52号原告马某某,女,1991年8月6日出生,回族。被告紫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禅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