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02036号原告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段。法定代表人牛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任明科,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739号西安凤城大酒店。委托代理人任敏,系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天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天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天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皓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福红审判员 申晓娜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华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