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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琼英与农乃寿、农瑞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琼英,农乃寿,农瑞很,农爱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492号原告刘琼英。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乃寿。被告农瑞很。被告农爱波。原告刘琼英诉被告农乃寿、农瑞很、农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琼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农乃寿、农瑞很、农爱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琼英撤回对被告农乃寿、农瑞很、农爱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303.5元,由原告刘琼英负担。审 判 员  汝 磊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熊婷婷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