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云南省肿瘤医院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刑初字第711号自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6日出生。被告人: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号。自诉人徐某某以被告人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徐某某起诉的案件无明确的被告人,且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诉人徐某某起诉被告人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负责人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