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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会平、姜玉梅诉乔玉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姜玉梅,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二密镇化工委*组。原告:陈会平,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二密镇化工委二组。被告乔玉祥,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二密镇化工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梅、陈会平诉被告乔玉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玉梅、陈会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玉梅、陈会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玉梅、陈会平撤回对被告乔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魁忠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奕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