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思臣与张绪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思臣,张绪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27号原告:姜思臣。被告:张绪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思臣诉被告张绪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姜思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绪安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62-1号11层G号房屋(建筑面积111.62平方米、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直第20080056**号),并提供原告姜思臣所有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1单元2407室房屋(建筑面积121.74平方米、房产证号:江2009005290)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思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绪安所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62-1号11层G号房屋(建筑面积111.62平方米、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直第20080056**号)。二、查封姜思臣所有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1单元2407室房屋(建筑面积121.74平方米、房产证号:江20090052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