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张执字第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05-151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刘国平,彭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15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被执行人刘国平,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北一街13号。被执行人彭洪波,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大街办事处西关村。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诉刘国平、彭洪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99117.4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执字第15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