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张执字第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05-151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刘国平,彭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15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被执行人刘国平,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北一街13号。被执行人彭洪波,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大街办事处西关村。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诉刘国平、彭洪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99117.4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执字第15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